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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一谈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“租赁物”的认识(上)
发布时间:2025-01-24


众所周知,融资租赁是以租赁物为载体的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,之所以特殊,就是因为这个法律关系的标的是租赁物,这种融资方式兼具“融资”和“融物”双重属性。是否存在真实、合法、有效的租赁物,是判断一个法律关系是否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关键。可见,租赁物在整个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,下面我从租赁物的定义、监管要求、权属及价值认定、租赁物日常管理、违约后的租赁物处置等方面,谈一下自己的认识。

一、何为租赁物

租赁物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标的物,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主体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。

二、租赁物的监管要求

我们国家的融资租赁机构基本可以分为商租和金租,目前针对两类机构的监管办法暂未统一,因此对租赁物的相关监管要求也存在一定差异,具体的监管要求如下:

关于商租的租赁物要求,可依据银保监发〔2020〕22号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》第七条: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,另有规定的除外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、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。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、权属存在争议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。

关于金租的租赁物要求,可依据2024年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二条: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选择适格的租赁物,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、特定化、可处置、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。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,不得以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,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、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。

三、租赁物的权属及价值认定

无论是金租还是商租,对租赁物的基本要求就是权属清晰。如何判断租赁物的权属是否清晰,行业通行做法一般有以下几点:

首先,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物权的一种,并且租赁物一般以动产为主,动产的所有权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(船舶、航空器、车辆等特殊动产要经相关部门登记的除外),因此在核实租赁物时要确认租赁物已经交付给承租人占有和使用。

其次,核实租赁物的购买发票,确认租赁物的名称、规格型号、设备生产厂商等是否与实物一致。如果租赁物购买时未取得发票,则需要通过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等手段佐证租赁物的所有权。

关于租赁物的价值认定主要有两种方法,第一种方法是以租赁物的净值作为租赁物的价值,计算净值时一般按照会计准则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相关要求,以固定资产原值减掉累计折旧后的净值作为租赁物的价值。当然,融资租赁行业中也不乏以租赁物的原值作为租赁物价值的机构。第二种方法就是以评估值作为租赁物的价值,可以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租赁物进行评估。当然,除了上述两种方法以外,还有另外一种方法,就是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条款里面约定一个价格。

在租赁物价值认定时要注意,租赁物的价格要与其实际价值要基本一致,如果存在租赁物“高值低估”的情况,有利于保障出租人租赁债权的实现,更有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,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影响不大。但是如果存在“低值高估”的情形,既出现租赁物价值明显偏低的情况,则在司法实践中,有可能会因租金价值没有体现租赁物的价值,导致整个法律关系中没有体现融物属性或融物属性大大弱化,进而被认定为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,对后续出租人的租金债权主张有影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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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片来源:公共图片库/pexels/pixabay

稿件来源:吕杰